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建立奖惩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领导,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乡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组织领导方面:政府信息公开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健全;定期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部署和检查落实。
(二)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方面:按照要求编制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并适时调整和更新;按照《条例》中规定公开的内容进行公开,公开内容全面、准确。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方面:按照规定应该公开的内容及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开;能够根据公开的类别和内容,通过新闻媒体、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公开栏或者行政服务中心、机关办公场所、办事大厅等载体,多形式公开政府信息,切实方便群众。
(四)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和时限方面:通过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个途径,按照先审核后公开的程序进行公开;未能按时限公开或答复的必须有充分理由。
(五)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方面:建立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协调发布、政策解读、依申请公开、社会评议、责任追究、回应关切等基本制度情况;各项制度执行落实情况。
(六)县政府办公室规定的其它考核内容。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明确具体;公开形式多样,实用有效;公开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保障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实行百分制量化标准,具体评分标准在当年政府信息公开考核方案中确定(见当年考核通知)。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可实行普遍考核,也可选择重点考核,考核于年底或次年年初进行。
第九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奖惩制度,依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一)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单位给予通报表彰;
(二)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在接到考核结果1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结果报县政府办公室。
第十条 对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靖安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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