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府复字〔2023〕11号
申请人:熊泳欢
被申请人:靖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黄小安,职务:大队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3年9月7日编号3609251613054630交通违法行政处罚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经本机关与靖安县人民检察院共同调解,申请人自愿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3年10月28日
靖府复字〔2023〕11号
申请人:熊泳欢
被申请人:靖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黄小安,职务:大队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3年9月7日编号3609251613054630交通违法行政处罚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经本机关与靖安县人民检察院共同调解,申请人自愿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3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