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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安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靖府复字〔2023〕9号

来源:靖安县司法局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4-01-15 10:08:49

申请人:杨开伟。

被申请人:靖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左春胜  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举报立案情况不服,于2023年8月21日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本机关已于2023年8月22收到申请材料,2023年8月22日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查。因案情复杂,本案依法延期30日作出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是否立案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3年6月17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材料及相关证据,投诉举报江西龙江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存“豆腐乳”配料表中标注“食用油”未标明具体名称,要求被申请人依法调查处理,书面反馈处理结果并给予举报奖励,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20日作出受理投诉、举报告知书给申请人。

举报不存在受理或不予受理,但立案或不予立案应告知举报人。截至2023年8月20日,申请人始终未收到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作出是否立案决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基于上述事实、理由,请求依法审查并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2023年6月20日通过邮寄方式邮寄受理投诉举报告知书,申请人2023年6月21日已签收。被申请人2023年6月27日以电话形式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2023年8月31日向申请人邮寄处理情况告知书,申请人2023年9月1日签收。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按程序回复申请人,不存在不作为。综上,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

审理查明:

2023年6月14日,申请人通过网络购物平台购买江西龙江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豆腐乳”一瓶,价格24.8元。申请人认为涉案产品可能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于2023年6月17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举报投诉信》。2023年6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受理投诉、举报告知书》并送达申请人。2023年8月31日作出《投诉举报违法行为处理情况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处理结果并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举报投诉信》,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购物记录,涉案产品外包装照片,《受理投诉、举报告知书》,《投诉举报违法行为处理情况告知书》,邮政邮件轨迹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被申请人作为靖安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处理靖安县辖区内食品投诉举报,被申请人行政主体适格。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是否依法履行了举报事项立案与否的告知职责。《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在行政执法实践中,书面告知是较为正式的告知方式,但是经当事人同意后部分法律文书亦可采用电话告知方式进行送达。需要注意的是,以电话告知方式进行送达的同时应当录音并书面记录通话内容,记录应当有送达人签字确认。本案中,被申请人主张其已于2023年6月27日通过电话形式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的处理意见,虽然被申请人提供了当日9:05时长1分54秒的通话记录,但该记录仅能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有过电话通话,却不能真实反映双方的具体通话内容,也不能反映申请人是否同意此种告知方式,据此也就无法证明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了告知职责。故,对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是否立案属违法行为的主张,本机关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点:“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举报事项立案决定告知职责的行为违法。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高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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