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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安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靖府复字〔2023〕8号

来源:靖安县司法局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3-12-12 10:06:00

    申请人:廖栋栋。

被申请人:靖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左春胜  该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8月3日作出的投诉举报处理结果,于2023年8月13日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本机关已于2023年8月16收到申请材料,2023年8月16日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查。因案情复杂,本案依法延期30日作出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上对投诉编号1360925002023072448316563作出的不予立案的处理结果。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3年7月22日通过拼多多电商平台靖岭零食特产店购买一份靖安县水口乡易成农产品加工坊生产的紫苏酸枣糕,到货后发现所购商品属于经过深加工的预包装食品,但是没有执行标准号,不符合《预包装食品通则》(GB7718-2011),也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申请人向12315平台投诉举报,请求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对申请人予以赔偿。被申请人回复:根据《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小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并未强制要求作坊食品必须标注产品执行标准,商家并不存在违法行为。商家拒绝调解,不予赔偿。投诉举报不予立案。

申请人认为,即使商家的产品有地方标准,但是《标准化法》第二条和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国家强制标准必须执行,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故商家卖的预包装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必须要有产品标准号。申请人索赔依法依理,被申请人包庇袒护违法商家,对申请人的投诉拒之不理,不履行其法定职责,失职渎职不作为。申请人投诉举报提供的证据确凿,被申请人应当予以立案,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2023年8月3日作出的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

被申请人辩称:

根据《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在生产加工的食品包装上如实标明食品名称、主要成分或者配料、食品小作坊名称、地址、登记证名称和编号、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联系方式等内容,并按照规定在显著位置标明“作坊食品”字样。标签标明的内容应当清晰、易于识别。被举报人易成农产品加工坊登记注册为小作坊,产品标签已按照该条例第二十三条标注了相应信息。该条例并未对小作坊产品是否应标注产品执行标准作相应规定,未明确说明必须标注,所以被举报当事人没有标生产执行标准并不违法。

根据《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该条例本身就是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制定的,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在处理上不能另外参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食品安全法》、《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收到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的举报后,我局即进行了受理、调查、回复等,履行了法定程序。申请人辩称我局对投诉置之不理,不履行法定职责,失职渎职无法律和事实依据,完全是因为其举报没有达到牟利目的而进行的骚扰性、报复性举报。

申请人不具有行政复议资格。本案中,申请人举报易成农产品加工坊售卖的“紫苏酸枣糕”未标明产品执行标准,该举报中包含了投诉和举报两层内容,经我局调解,就申请人的投诉要求,被投诉举报人明确表示不予退货退款,不予赔偿,拒绝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我局终止调解。虽然就投诉行为终止调解,申请人仍可通过其他法律途径主张自己的权益,我局对投诉部分的处理并不影响申请人继续主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2013〕行他字第14号),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举报人与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进而对举报人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进行的界定。该答复明确规定,举报人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取决于举报人是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申请人廖栋栋举报易成农产品加工坊售卖的“紫苏酸枣糕”未标明产品执行标准,属于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的举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该法规定的举报,主要是为鼓励个人或者组织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供违法行为的线索或者证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举报所作的处理,包括答复或者不答复,处罚不处罚,均与举报人自身合法权益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举报人也就不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资格。

我局在处理举报人的举报时,处理过程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举报人不具有法定的行政复议资格,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审理查明:

2023年7月22日,申请人通过拼多多电商平台靖岭零食特产店购买一份靖安县水口乡易成农产品加工坊生产的紫苏酸枣糕,到货后发现所购商品属于经过深加工的预包装食品,但是没有执行标准号,申请人认为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和《预包装食品通则》(GB7718-2011)要求。2023年7月24日,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投诉举报。2023年7月26日,被申请人依法受理申请人的投诉并告知申请人。2023年7月28日,被申请人对靖安县水口乡易成农产品加工坊开展调查,同日组织调解。2023年7月31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2023年8月3日通过12315平台向申请人反馈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反馈内容为:根据《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小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并未强制要求作坊食品必须标注产品执行标准,商家并不存在违法行为。商家拒绝调解,不予赔偿。投诉举报不予立案。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处理结果,遂申请复议。

另查明:

2023年11月10日,被申请人决定撤回2023年8月3日通过12315平台向申请人反馈的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并重新向申请人作出《投诉举报违法行为处理情况告知书》。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12315平台投诉举报处理记录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购物票据,涉案食品外包装照片复印件,拼多多网点食品证照信息公示截图,12315平台投诉单复印件,现场调查笔录,《行政调解征求意见书》,《不予立案审批表》,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检验报告,《投诉举报违法行为处理情况告知书》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被申请人作为靖安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处理靖安县辖区内食品投诉举报,被申请人行政主体适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项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投诉举报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行政管理的重要途径,除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弥补行政机关执法能力不足也发挥着积极作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何种事项向哪个行政机关投诉举报,取决于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具体规定;与此相应,能否就投诉举报事项申请行政复议,也需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对于投诉举报请求的具体规定作出判断。通常情况下,对是否具备申请人资格的判断,取决于以下几方面:第一,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是否规定了投诉举报的请求权;第二、该投诉举报请求权的规范目的是否在于保障投诉举报人自身的合法权益。《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举报人一旦作出举报行为,即享有获得答复的程序性权利,如果市场监督部门不依法履行答复职责,则举报人有权就此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市场监督部门在收到举报后如何作出行政行为,是出于对不特定公共利益的保护,与举报人自身合法权益没有直接关系,因此举报人对市场监督部门就举报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行为,不具备申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

本案中,申请人在购买紫苏酸枣糕后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依法受理投诉,开展调查,组织调解,就举报事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答复举报人,实际已满足了申请人要求反馈投诉举报处理结果的诉求,被申请人已经依法履行了相关行政职责。至于被申请人作出何种行政处理决定,与申请人并不具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如果申请人认为靖安县水口乡易成农产品加工坊侵犯其相关权益,可以依据消费者保护的相关法律规范寻求救济,在存在更为有效便捷的救济途径的情况下,其申请行政复议行为不具备诉的保护利益和目的,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规定。故,申请人不具备行政复议申请人主体资格,其复议请求不符合行政复议受案条件,依法应当驳回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高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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