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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安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靖府复字〔2023〕10号

来源:靖安县司法局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4-01-15 10:09:50

    申请人:黄丰博。

被申请人:靖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左春胜  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投诉举报立案情况不服,于2023年9月15日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本机关已于2023年9月18日收到申请材料,2023年9月19日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查。因案情复杂,本案依法延期30日作出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是否立案行为违法并责令其限期内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3年7月21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材料及相关证据,投诉举报靖安县劼东办公设备行按指定评价反10元现金红包涉嫌违法,被申请人至今未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

1.《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被申请人应当在35个工作日内将是否立案的决定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未履行该职责;2.申请人在投诉举报材料中预留有真实、有效的联系地址和电话。2023年7月26日至2023年9月12日为35个工作日,申请人未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是否立案决定的告知;3.《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 经核查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申请人已经提供了初步的证据,足以证明被投诉举报人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被申请人应当立案;4.申请人是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也是行政告知行为的相对人,所以申请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原告资格问题的答复》[2013]行他字第 14 号《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申请人属于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申请人属于行政告知行为的相对人。综上,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望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被申请人辩称:

申请人于2023年7月25日作出了受理投诉、举报告知书,并于通过邮寄送达给投诉举报人,告知投诉人已对被举报人依法进行调查并予以处理。尽管在没有“立案”二字,但根据社会一般经验,不立案是不可能进入下一步调查程序,此处属于工作瑕疵,对当事人权利没有有实质情影响。有告知书及邮寄送达记录证实。

申请人受理投诉与举报后,于2023年7月26日征求被投诉人意见,被投诉人拒绝授受调解,当事人的赔偿请求无法实现。于2023年7月25日决定立案调查,被投诉人涉嫌虚假宣传。后经查实,仅凭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无法证实被举报人在淘宝上的评价属于虚假,禁止以返现、红包方式足以诱导用户作出指定评价的规定——《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仍处于征求意见阶段尚未正式公布实施,被举报人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于9月20日作出不处罚的决定。因被举报人不存在违法行为,对举报人进行奖励无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无法给举报人予奖励。2023年9月22日作出了投诉举报违法行为处理情况告知书,告知投诉举报人黄丰博不公开信息、终止调解、不处罚、不奖励,并于通过邮寄送达给投诉举报人,有告知书及邮寄送达记录证实。综上所述,申请人已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并在规定期限内告知了投诉举报人,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审理查明:

2023年7月14日,申请人通过网络购物平台购买靖安县劼东办公设备行打印机产品,价格415元。申请人认为收货后商家要求按指定评价返10元现金红包涉嫌违法,于2023年7月21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举报投诉(履职申请)书》。2023年7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受理投诉、举报告知书》并送达申请人。2023年9月22日作出《投诉举报违法行为处理情况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处理结果并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及邮政邮件轨迹,支付宝交易电子回单,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受理投诉、举报告知书》,《立案审批表》,《投诉举报违法行为处理情况告知书》,《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行政调解征求意见书》,邮政邮件轨迹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被申请人作为靖安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处理靖安县辖区内食品投诉举报,被申请人行政主体适格。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是否依法履行了投诉举报事项立案与否的告知职责。《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虽在《受理投诉、举报告知书》中告知投诉人已对被举报人依法进行调查并予以处理,但并未明确告知申请人投诉举报立案情况,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告知职责。故,对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是否立案属违法行为的主张,本机关予以支持。另,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予以受理,2023年7月25日作出《受理投诉、举报告知书》送达申请人,同日决定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立案调查,于2023年9月22日作出《投诉举报违法行为处理情况告知书》并送达申请人,案件已处理完毕且已告知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处理结果,再另行责令告知申请人是否立案已无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点:“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3.违反法定程序的;”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投诉举报事项立案决定告知职责的行为违法。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高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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