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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安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靖府复字〔2023〕3号

来源:靖安县司法局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3-11-03 15:35:58

行政复议决定书

靖府复字〔2023〕3号

申请人:马斌

被申请人:靖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左春胜  该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处理马斌举报靖安县水口乡易成农产品加工坊一案处理结果,于2023年6月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于2023年6月12日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查。因案情复杂,本案行政复议决定延期三十日作出,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1.撤销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关于马斌举报靖安县水口乡易成农产品加工坊的处理决定

2.责令被申请人对靖安县水口乡易成农产品加工坊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进行查处,并给予举报奖励,处理结果予以书面告知。

申请人称:

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举报问题“本人因生活所需购买其产品,收到后发现其产品标签注有净含量,以及预包装营养成分表,但没有产品执行标准,如果作为预包装食品其产品标签没有执行标准,而作为散装食品又不允许使用预包装营养成分表,而其产品经过了加工处理也不为农产品,无法通过食品标签分辨其产品类型,所以本人认为其产品标签存在虚假,其违法行为严重,并也违反广告法,望贵局核实查明”,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对靖安县水口乡易成农产品加工坊生产的“盐津姜片”存在食品安全问题依法进行查处。被申请人答复“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根据江西省四小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应当在生产加工的食品包装上如实标明食品名称、主要成分或者配料、食品小作坊名称、地址、登记证名称和编号、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联系方式等内容,对作坊食品的标签未作其他硬性规定。申请人认为涉案产品如果作为预包装食品,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标注产品执行标准,被申请人不作为,应对存在食品安全问题依法进行查处。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的关于马斌举报靖安县水口乡易成农产品加工坊的不予立案处理决定,申请人不服,遂申请复议。

被申请人辩称:

1.根据《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食品小作坊应当在生产加工的食品包装上如实标明食品名称、主要成分或者配料、食品小作坊名称、地址、登记证名称和编号、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联系方式等内容,并按照规定在显著位置标明“作坊食品”字样。标签标明的内容应当清晰、易于识别。”靖安县水口乡易成农产品加工坊登记注册为小作坊,产品标签已按照该条例第二十三条标注了相应信息。该条例并未对小作坊产品是否应标注产品执行标准作相应规定,未明确说明必须标注,所以没有标生产执行标准并不违法。

2.根据《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该条例本身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制定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处理上可不另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执行

3、收到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的举报后,被申请人立即进行了调查、回复等,申请人辩称被申请人不作为无法律和事实依据。   

综上,申请人提出的有关依据、诉求不充分,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审理查明:

202351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靖安县水口乡易成农产品加工坊,投诉问题“本人因生活所需购买其产品,收到后发现其产品标签注有净含量,以及预包装营养成分表,但没有产品执行标准,如果作为预包装食品其产品标签没有执行标准,而作为散装食品又不允许使用预包装营养成分表,而其产品经过了加工处理也不为农产品,无法通过食品标签分辨其产品类型,所以本人认为其产品标签存在虚假,其违法行为严重,并也违反广告法,望贵局核实查明”申请人认为靖安县水口乡易成农产品加工坊生产的涉案食品“盐津姜片”如果为预包装食品,产品标签未标注产品执行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五)产品标准代号”规定,要求被申请人对存在食品安全问题依法进行查处。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的投诉举报后,进行了调查,于202362在全国12315平台答复申请人“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根据江西省四小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应当在生产加工的食品包装上如实标明食品名称、主要成分或者配料、食品小作坊名称、地址、登记证名称和编号、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联系方式等内容,对作坊食品的标签未作其他硬性规定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产品照片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被申请人作为靖安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处理靖安县辖区内食品投诉举报,被申请人行政主体适格。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1. 涉案产品“盐津姜片”是否属于预包装食品。2.涉案产品“盐津姜片”食品标签是否应标注产品标准代号。3.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处理答复是否正确。

1.关于涉案产品“盐津姜片”是否属于预包装食品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预包装食品是“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可以看出,预包装食品的定义包括了两个构成要件,一是预先定量,二是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本案中“盐津姜片”符合以上两个构成要件,故本案中涉案产品“盐津姜片”属于预包装食品。

2.关于涉案产品“盐津姜片”食品标签是否应标注产品标准代号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但目前《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仅规定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包装应当标注内容,未对小作坊生产加工的包装食品标签进行明确说明,因此,涉案产品“盐津姜片”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明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进行标注,本案中,涉案产品“盐津姜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标注产品标准代号。

3.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处理答复是否正确的问题。《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本案中,202351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于202362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回复处理结果,程序合法。靖安县水口乡易成农产品加工坊涉案产品盐津姜片”食品包装产品标签上虽然未标注产品标准代号,但已按照《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标注了食品名称、主要成分或配料、食品小作坊名称、生产地址、登记证名称和编号、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联系方式等内容,并清晰、醒目标识了“作坊食品”字样,属于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食品包装标签瑕疵。《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被申请人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予以处理,因此,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处理答复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错误,依法应予纠正。

另外,行政机关作出不利于当事人的行政决定,应当告知救济途径和期限,本案中被申请人未将作出决定的救济途径和期限告知申请人,存在瑕疵,但申请人已通过复议申请救济,并未对其实体权利产生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主体适格,程序合法,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依据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1.撤销被申请人靖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62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投诉举报处理答复

2.责令被申请人靖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举报重新作出处理。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高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9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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