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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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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证》新办

一、受理条件:

1、食品经营许可遵从“先照后证”原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合法主体资格。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营业执照,但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不含食品经营项目的,不得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后可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2、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具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条件,符合《江西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无需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只需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备案。

二、承诺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三、申请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收原件,份数:1 份;

2、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收复印件,份数:1 份,申请人自备;

3、空间设施设备平面布局图:收原件,份数:1 份,申请人自备;

4、操作流程图及文字说明:收原件,份数:1 份,申请人自备;

5、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目录:收原件,份数:1 份,申请人自备;

6、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及具体放置地点等(无自动售后设备的不需要提供):收原件,份数:1 份,申请人自备。

四、现流程简示(申请人角度):

申请人前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请及时补齐正确——等待领证。

五、是否收费:

六、办理地点:

县行政服务大厅、各市监分局窗口

七、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

一、受理条件:

1、已经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2、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

3、具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条件,符合《江西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

4、企业经营条件未发生改变。

二、承诺办结时限:

3个工作日

三、申请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书:收原件,份数:1 份,

2、原《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准许可项目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

说明:收原件,份数:1 份说明填写内容是否与延续申请书填写内容一致,是否有法定代表本人签字盖章;

3、《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收原件,份数:1 份,政府部门

核发;

四、现流程简示(申请人角度):

申请人前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请及时补齐正确——等待领证。

五、是否收费:

六、办理地点:

县行政服务大厅、各市监分局窗口

七、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

一、受理条件:

1、申请人为依法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药监部门依法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

  a.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b.经营许可被依法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c.企业依法终止、申请注销的;

  d.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e.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形。

二、承诺办结时限:

3个工作日

三、申请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书:收原件,份数:1 份,

2、《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收原件,份数:1 份,相关部门

核发。

四、现流程简示(申请人角度):

申请人前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请及时补齐正确——等待领证。

五、是否收费:

六、办理地点:

县行政服务大厅、各市监分局窗口

七、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

一、受理条件:

1、已经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2、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

二、承诺办结时限:

3个工作日

三、申请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证》补证申请书;收原件,份数:1 份;

2、《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份数:1 份;

备注:《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四、现流程简示(申请人角度):

申请人前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请及时补齐正确——等待领证。

五、是否收费:

六、办理地点:

    县行政服务大厅、各市监分局窗口

七、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

一、受理条件:

1、食品经营许可遵从“先照后证”原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合法主体资格。

2、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具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条件,符合《江西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的要求。

3、已经取得的“新办”程序办理。

4、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部门报告。

二、承诺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三、申请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收原件,份数:1 份

2、原《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收原件,份数:1 份,政府部门核;

3、与变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材料:收原件,份数:1 份,申请人自备;

4、变更经营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的,应当提交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变更仓库地址的,应当提交变更后的仓库地址、面积、设备设施、储存条件等说明文件,以及使用证明。仓库地址名称变化的,提供相关说明文件;

6、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

7、变更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的,应当提供与新的食品经营项目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平面图、流程图及文字说明;经营项目减项的,可不提供。

四、现流程简示(申请人角度):

申请人前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请及时补齐正确——等待领证。

五、是否收费:

六、办理地点:

县行政服务大厅、各市监分局窗口

七、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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