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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服务指南(16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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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行为的有功人员的奖励

1.行政许可依据:《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申报条件:

⑴举报人举报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属于安全监管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

⑵举报人举报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属于本行政区域内的举报事项。

3.申报材料:

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行为的有功人员的奖励登记表

⑵银行卡。

⑶申请人身份证。

4.办理程序:⑴申请;⑵受理;⑶审查;⑷实人认证;⑸办理。

5.承诺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 不收费

7.承办股室:行政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窗口

8.咨询电话:0795-4660152

二、表彰、奖励全县防汛抗旱先进个人

1.行政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2.申报条件:

在执行抗洪抢险任务时,组织严密,指挥得当,防守得力,奋力抢险,出色完成任务者;

坚持巡堤查险,遇到险情及时报告,奋力抗洪抢险,成绩显著者;

在危险关头,组织群众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抢救群众有功者;

为防汛调度、抗洪抢险献计献策,效益显著者;

气象、雨情、水情测报和预报准确及时,情报传递迅速,克服困难,抢测洪水,因而减轻重大洪水灾害者;

及时供应防汛物料和工具,爱护防汛器材,节约经费开支,完成防汛抢险任务成绩显著者

在抗旱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

3.申报材料

⑴防汛抗旱工作先进个人事迹材料

⑵防汛抗旱先进个人审批表    

4.办理程序:⑴申请;⑵受理;⑶审查;⑷决定;办理。

5.承诺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 不收费

7.承办股室:行政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窗口

8.咨询电话:0795-4660152

三、表彰、奖励全县防汛抗旱先进单位

1.行政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2.申报条件:

在执行抗洪抢险任务时,组织严密,指挥得当,防守得力,奋力抢险,出色完成任务者;

坚持巡堤查险,遇到险情及时报告,奋力抗洪抢险,成绩显著者;

在危险关头,组织群众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抢救群众有功者;

为防汛调度、抗洪抢险献计献策,效益显著者;

气象、雨情、水情测报和预报准确及时,情报传递迅速,克服困难,抢测洪水,因而减轻重大洪水灾害者;

及时供应防汛物料和工具,爱护防汛器材,节约经费开支,完成防汛抢险任务成绩显著者

在抗旱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

3.申报材料:

⑴防汛抗旱工作先进单位事迹材料

⑵防汛抗旱先进集体审批表

4.办理程序:⑴申请;⑵受理;⑶审查;⑷决定;⑸办理。

5.承诺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 不收费

7.承办股室:行政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窗口

8.咨询电话:0795-4660152

四、表彰、奖励全县森林防火先进个人

1.行政许可依据:《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森林防火条例》

2.申报条件:

认真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森林防火工作成效显著的;

发现森林火灾及时报告,避免重大损失的;

扑救森林火灾表现突出的;

推广和运用森林防火技术取得显著成效的;

为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作出其他突出成绩的。

3.申报材料:

⑴森林防火工作先进个人事迹材料

⑵森林防火先进个人审批表

4.办理程序:⑴申请;⑵受理;⑶审查;⑷决定;⑸办理。

5.承诺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 不收费。

7.承办股室:行政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窗口

8.咨询电话:0795-4660152

五、表彰、奖励全县森林防火先进单位

1.行政许可依据:《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森林防火条例》

2.申报条件:

认真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森林防火工作成效显著的;

发现森林火灾及时报告,避免重大损失的;

扑救森林火灾表现突出的;

推广和运用森林防火技术取得显著成效的;

为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作出其他突出成绩的。

3.申报材料:

⑴森林防火工作先进单位事迹材料

⑵森林防火先进单位审批表

4.办理程序:⑴申请;⑵受理;⑶审查;⑷决定;⑸办理

5.承诺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不收费

7.承办股室:行政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窗口

8.咨询电话:0795-4660152

六、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规定

1.行政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监测管理条例》。

2.申报条件:

⑴因规划设计、工程建设等可能影响地震观测环境,确需向县地震工作部门进行确认的;

⑵暂未实施可能影响地震观测环境的行为。

3.申报材料:地震监测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工程核准意见书

4.办理程序:⑴申请;⑵受理;⑶审查;⑷决定;⑸办理。

5.承诺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 不收费

7.承办股室:行政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窗口

8.咨询电话:0795-4660152

七、权限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1.行政许可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2.申报条件: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做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3.申报材料:

⑴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⑵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⑶应急预案文本;

⑷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4.办理程序:⑴申请;⑵受理;⑶审查;⑷决定;⑸办理。

5.承诺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 不收费

7.承办股室:行政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窗口

8.咨询电话:0795-4660152

八、重大危险源备案

1.行政许可依据:《安全生产法》

2.申报条件:

⑴.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⑵.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⑶.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⑷.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提交申请。

3.申报材料:

⑴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

⑵辨识、分级记录;

⑶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⑷涉及的所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⑸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

     ⑹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⑺安全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

⑻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

⑼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

     ⑽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机构名称;

   11)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4.办理程序:⑴申请;⑵受理;⑶审查;⑷决定;⑸办理。

5.承诺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 不收费

7.承办股室:行政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窗口

8.咨询电话:0795-4660152

九、生产、储备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备案

1.行政许可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申报条件:

申请单位制定的处置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要求

申请单位属于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许可证的企业

3.申报材料:

⑴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处置方案备查表;

⑵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处置方案。

4.办理程序:⑴申请;⑵受理;⑶审查;⑷决定;⑸办理。

5.承诺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 不收费

7.承办股室:行政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窗口

8.咨询电话:0795-4660152

十、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备案

1.行政许可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申报条件:

⑴.属依法登记的储存剧毒化学品单位或储存其他危险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

⑵.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储存场所;

⑶.有符合企业的各项规章管理制度;

⑷.企业相关人员具备危化品知识。

3.申报材料:

剧毒化学品储存单位、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备案表。

4.办理程序:⑴申请;⑵受理;⑶审查;⑷决定;⑸办理。

5.承诺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 不收费

7.承办股室:行政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窗口

8.咨询电话:0795-4660152

十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

1.行政许可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2.申报条件:

⑴、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⑵、符合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零售点规划。

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⑷、主要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⑸、烟花爆竹零售点应符合《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中的有关规定。

⑹、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及安全警示标志。

⑺、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或者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

3.申报材料:

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⑵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

⑶申请人照片;

⑷零售店周边安全条件情况说明;

⑸培训机构出具的主要负责人、从业人员考核合格证明;

⑹申请人身份证。

4.办理程序:⑴申请;⑵受理;⑶审查;⑷决定;⑸办理。

5.承诺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 不收费

7.承办股室:行政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窗口

8.咨询电话:0795-4660152

十二、机构名录查询

1.行政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申报条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3.申报材料:查询申请表

4.办理程序:⑴申请;⑵受理;⑶办理。

5.承诺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 不收费

7.承办股室:行政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窗口

8.咨询电话:0795-4660152

十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延续

1.行政许可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申报条件:

⑴.有效期满后,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经营许可证的延期申请。

⑵.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⑶.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⑸.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⑹.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⑺.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及安全警示标志。

3.申报材料:

⑴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延期申请表;

⑵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

⑶安全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目录;

⑷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文件;

⑸主要负责人、从业人员考核合格证明;

⑹申请人身份证。

4.办理程序:⑴申请;⑵受理;⑶审查;⑷决定;⑸办理。

5.承诺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 不收费

7.承办股室:行政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窗口

8.咨询电话:0795-4660152

十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变更

1.行政许可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2.申报条件:

⑴.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

⑵.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⑶.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⑸.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⑹.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⑺.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及安全警示标志。

3.申报材料:

⑴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⑵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

⑶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

⑷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

4.办理程序:⑴申请;⑵受理;⑶审查;⑷决定;⑸办理。

5.承诺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 不收费

7.承办股室:行政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窗口

8.咨询电话:0795-4660152

十五、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新办

1.行政许可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申报条件:

⑴、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⑵、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⑶、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⑷、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⑸、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⑹、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及安全警示标志。

3.申报材料:

⑴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⑵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

⑶安全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目录;

⑷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文件;

⑸主要负责人、从业人员考核合格证明;

⑹申请人身份证。

4.办理程序:⑴申请;⑵受理;⑶审查;⑷决定;⑸办理。

5.承诺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 不收费

7.承办股室:行政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窗口

8.咨询电话:0795-4660152

十六、咨询查询服务

1.行政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申报条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3.申报材料:查询申请表

4.办理程序:⑴申请;⑵受理;⑶办理。

5.承诺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 不收费

7.承办股室:行政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窗口

8.咨询电话:0795-466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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