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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办事服务指南(18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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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许可

1.行政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2.申报条件:

⑴年龄: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⑵身高:不低于150厘米;

⑶视力: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

⑷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⑸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3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

下肢:运动功能正常,下肢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

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3.申报材料:

⑴身份证;

⑵《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申请表》;

⑶本人近期一寸彩照6张;

⑷乡镇或社区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条件的证明。

4.办理程序:⑴申请;⑵窗口受理;⑶审核;⑷审批;⑸办证。

5.承诺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 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考试费180元;拖拉机驾驶证不收费。

7.承办股室:行政审批股。

8.咨询电话:0795-4666236。

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和牌照核发许可

1.行政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2.申报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程序。

3.申报材料

⑴所有人身份证明;

⑵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来历证明;

⑶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凭证;

⑷拖拉机运输机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⑸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免检产品除外)。

4.办理程序:⑴申请;⑵窗口受理;⑶审核;⑷审批;办证。

5.承诺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 不收费。

7.承办股室:行政服务股。

8.咨询电话:0795-4666236。

三、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年检

1.行政许可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2.申报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程序。

3.申报材料:

⑴农机行驶证;

⑵身份证;

⑶发动机号码、整机号码拓印膜;

⑷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查验记录表。

4.办理程序:⑴申请;⑵窗口受理;⑶审核;⑷审批;⑸办证。

5.承诺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 不收费。

7.承办股室:行政审批股。

8.咨询电话:0795-4666236。

四、植物检疫证书签发

1.行政许可依据:植物检疫条例》。

2.申报条件:1、逐项提交各项书面资料(产地检疫合格证、调运检疫申请书、农业植物调运检疫要求书)应合法、有效。 2、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

3.申报材料:

⑴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产地检疫合格证》;

⑶农业植物调运检疫申请书;

⑷农业植物调运检疫要求书。

4.办理程序:⑴申请;⑵窗口受理;⑶审核;⑷审批;(5)办理。

5.承诺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 不收费。

7.承办股室:行政审批股。

8.咨询电话:0795-4666236。

五、兽药经营许可证发

1.行政许可依据:《兽药管理条例》。

2.申报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程序。

3.申报材料:

⑴《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⑵经营场所、设备、仓库设施等证明材料;

⑶经营场所和仓库平面布局图;

⑷工商营业执照;

⑸技术人员毕业证书、技术职称证书以及劳动合同。

4.办理程序:⑴申请;⑵窗口受理;⑶审核;⑷审批;⑸办证。

5.承诺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 不收费。

7.承办股室:行政审批股。

8.咨询电话:0795-4666236。

六、乡村兽医登记许可

1.行政许可依据:《乡村兽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申报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程序。

3.申报材料

⑴乡村兽医登记申请表;

⑵乡村兽医登记人身份证;

⑶学历证明、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培训。

4.办理程序:⑴申请;⑵窗口受理;⑶审核;⑷审批;办证。

5.承诺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 不收费。

7.承办股室:行政审批股。

8.咨询电话:0795-4666236。

七、执业兽医注册

1.行政许可依据:《植物检疫条例》(林业部分)、《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江西省植物检疫办法》。

2.申报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程序。

3.申报材料:

⑴执业兽医注册申请表;

⑵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  

⑶医疗机构出具的六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⑷申请人身份证;

⑸用人机构聘用证明;

申请人是动物诊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提供动物诊疗许可证;

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江西考区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名单。

4.办理程序:⑴申请;⑵窗口受理;⑶审核;⑷审批;⑸办证。

5.承诺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 不收费。

7.承办股室:行政审批股。

8.咨询电话:0795-4666236。

八、蜂经营许可证核发

1.行政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养蜂管理办法(试行)》。

2.申报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程序。

3.申报材料:

⑴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⑵场区平面图及周围环境示意图;

⑶法人代表身份证;

⑷养殖代码证或规模养殖场备案表;

⑸主要技术人员学历证或专业技术资格证;

《种畜禽合格证》;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及标准。

4.办理程序:⑴申请;⑵窗口受理;⑶审核;⑷审批;④办证。

5.承诺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 不收费。

7.承办股室:行政审批股。

8.咨询电话:0795-4666236。

九、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1.行政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申报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程序。

3.申报材料:

⑴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

⑵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

⑶设施设备清单;

⑷管理制度文本;

⑸人员情况;

⑹法人代表身份证;

⑺兽医人员资质证书;

⑻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⑼环保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估验收报告》。

4.办理程序:⑴申请;⑵窗口受理;⑶审核;⑷审批;制作文书或证照。

5.承诺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不收费。

7.承办股室:行政审批股。

8.咨询电话:0795-4666236。

十、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1.行政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一条: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申报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程序。

3.申报材料:

⑴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⑵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

⑶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

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⑸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

设施设备清单;

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

4.办理程序:⑴申请;⑵窗口受理;⑶审核;⑷审批;制作文书或证照。

5.承诺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 不收费。

7.承办股室:行政审批股。

8.咨询电话:0795-4666236。

十一、农药经营许可办理服务指南

1.行政许可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江西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规划》。

2.申报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程序。

3. 申请材料:首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纸质材料两份,并按照顺序装订成册,同时提供电子文档(JPG格式)。

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

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相关照片;

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

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同时提交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第(五)(六)(七)(八)项纸质资料,并单独装订成册,同时提供电子文档;申请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本县内不办理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以上申请材料所需要的复印件,申请人还应该提交原件,接受材料的工作人员进行核对后还其原件。

5、办理流程:⑴申请;(2)窗口受理;(3)实地核查;(4)审核;(5)审批;(6)发证。

4.办理时限: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 不收费。

7.承办股室:行政审批股。

8.咨询电话:0795-4666236。

十二、农业野生植物(国家二级保护)出售、收购审批

1.行政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八条。

2.申报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程序。

3.申报材料:

⑴身份证;

⑵证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其产品合法来源的有效文件和材料;

⑶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申请表;

⑷以协议方式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或其产品的协议。

4.办理程序:⑴申请;⑵窗口受理;⑶审核;⑷审批。

5.承诺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 不收费。

7.承办股室:行政审批股。

8.咨询电话:0795-4666236。

十三、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审核转报

1.行政许可依据:《江西省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

2.申报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程序。

3.申报材料:

⑴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书;

⑵合作社发展情况介绍;

⑶有发起人签名盖章的内容规范的合作社章程;

合作社审核批复和注册登记证书、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合作社各项管理制度;

当年带动农户、贫困户的生产、经营、服务记录;

合作社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盈余分配表和利润分配表;

合作社近年来获得的名特优产品证书,“三品”认定认证证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产品注册商标证书以及获得表彰奖励的相关文件复印件等;

规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复印件;

有成员本人签名的成员花名册和联系方式;

县认定县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文件复印件。

4.办理程序:⑴申请;⑵窗口受理;⑶审核;⑷推荐。

5.承诺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不收费。

7.承办股室:行政审批股。

8.咨询电话:0795-4666236。

十四、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审核转报

1.行政许可依据:《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

2.申报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程序。

3.申报材料:

依法登记设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运行2年以上;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号;根据本社实际情况并参照农业农村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制定本社章程。

实行民主管理: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运转有效。依法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的,成员代表人数一般为成员总人数的10%,最低人数为51人;有完善的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记录等制度;每年至少召开1次成员大会并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所有出席成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采取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决权办法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

财务管理规范: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按照财政部制定的相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制定明确的水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制度,资金、经营管理规范,用水经费使用公开透明;成员账户健全,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记录准确清楚;可分配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账户。

经济实力较强:农民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100万元以上,联合社成员出资总额300万元以上;农民合作社固定资产:东部地区150万元以上,中部地区1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50万元以上。联合社固定资产:东部地区400万元以上,中部地区3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100万元以上;农民合作社年经营收入:东部地区400万元以上,中部地区3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150万元以上。联合社年经营收入:东部地区700万元以上,中部地区5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300万元以上。林业合作社以近两年经营收入的平均数计算年经营收入;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规模:农民用水户达到100户以上,管理有效灌溉面积500亩以上。

服务成效明显:坚持服务成员的宗旨,农民成员占成员总数的80%以上;从事一般种养业合作社成员数量达到100人以上,从事特色农林种养业、牧民合作社的成员数量可适当放宽。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成员不超过成员总数的5%。联合社的成员社数量达到5个以上;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在工程维护、分水配水、水费计收等方面成效明显,农业用水秩序良好。

产品(服务)质量优:实行标准化生产(服务),有生产(服务)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采用现代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报7规章规范信息技术手段采集、留存生产(服务)记录、购销记录等生产经营(服务)信息;严格执行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等规定,生产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等有关要求。鼓励农民合作社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等制度。

社会声誉良好遵纪守法,社风清明,诚实守信,示范带动作用强;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没有受到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动;按时报送年度报告并进行公示,没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没有被有关部门列入失信名单。

4.办理程序:⑴申请;⑵窗口受理;⑶审核;⑷推荐。

5.承诺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 不收费。

7.承办股室:行政审批股。

8.咨询电话:0795-4666236。

十五、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的审核转报

1.行政许可依据:《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和省级龙头企业监测认定工作的通知》。

2.申报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程序。

3.申报材料

⑴承诺书;

⑵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

⑶企业审计报告;

⑷银行资信证明;

⑸企业纳税相关证明;

⑹企业产品质量安全相关证明;

⑺企业与农户利益链接证明

4.办理程序:⑴申请;⑵窗口受理;⑶审核;⑷推荐。

5.承诺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 不收费。

7.承办股室:行政审批股。

8.咨询电话:0795-4666236。

十六、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审核转报

1.行政许可依据:《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和省级龙头企业监测认定工作的通知》。

2.申报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程序。

3.申报材料:

⑴承诺书;

⑵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

⑶企业审计报告;

⑷银行资信证明;

⑸企业纳税相关证明 ;

⑹企业产品质量安全相关证明;

⑺企业与农户利益链接证明

4.办理程序:⑴申请;⑵窗口受理;⑶审核;⑷推荐。

5.承诺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 不收费。

7.承办股室:行政审批股。

8.咨询电话:0795-4666236。

十七、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

1.行政许可依据:《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2.申报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程序。

3.申报材料:

⑴申请报告;

⑵企业基本情况;

⑶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⑸银行信用等级证明;

⑹带动农户证明;

⑺企业纳税情况相关证明;

⑻企业产权证明;

⑼其他有关证明(如ISO或其他质量体系认证证书、企业产品出口证明、有关获奖证书等);

⑽“三品”认证证明。

4.办理程序:⑴申请;⑵窗口受理;⑶审核;⑷推荐。

5.承诺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 不收费。

7.承办股室:行政审批股。

8.咨询电话:0795-4666236。

十八、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审核转报

1.行政许可依据:《江西省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及监测管理办法》。

2.申报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程序。

3.申报材料:

⑴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表;

⑵营业执照复印件,县级以上农业部门认定书;土地流转合同(或协议)和清册;

⑷生产设施用房或附属设施用房或其他服务生产经营用房证明材料;

    ⑸农场生产经营收支记录或财务会计报表;

⑹农场执行的生产标准及相关管理制度;

  ⑺农场参与或直接进行的无公害、绿色、有机认证及商标注册等证明材料;

  ⑻市、县(市、区)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文件;

    ⑼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相关证书;

    ⑽经营场所被认定为农业科技试验示范基地有关证明材料,农场成员被认定为农业科技示范户的有关材料;

    ⑾其他证明材料。

4.办理程序:⑴申请;⑵窗口受理;⑶审核;⑷推荐。

5.承诺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不收费。

7.承办股室:行政审批股。

8.咨询电话:0795-4666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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