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公证费用负担,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1] 1081号)和《江西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2021年10月27日印发了《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重新修订出台了《江西省公证服务项目和价格标准》,自2021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的收费标准更加体现了利企惠民!
1缩减政府定价范围
除涉及民生的基本公证服务,以及具有区域垄断性、竞争不充分的项目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外,其他项目的价格由市场形成。
2改进政府定价方式
按照标的额计收公证费的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上限管理,由公证机构可以在规定的最高价格范围内,按下浮不超过15%的比例确定具体价格水平。
3降低部分服务价格标准
涉及“居民房产继承、遗赠”公证事项的,第一档费率降为0.5%,并按标的金额递减。降低了证明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部分阶梯费率,2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由0.35%调整为0.3%;20万元以上至50万元的部分,由0.25%调整为0.2%。
4完善价格减免政策
对80岁及以上老人首次办理遗嘱公证,免收遗嘱公证服务费用;低保户、重度残疾人申请办理目录中的公证服务项目,费用减免50%;当事人申请办理领取抚恤金、劳工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等有关的公证事项,与公益活动有关的公证事项,公证机构根据《江西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减免费用,承担公证法律援助、公益法律服务职责。
江西省公证服务项目和价格标准具体如下: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