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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教育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综合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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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细化标准:

1、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停止招生,责成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又符合当地教育发展需要的举办者提出办学许可申请。

2、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停止招生,责成具备基本的办学条件,又符合当地教育发展需要的举办者提出办学筹设许可申请,并在规定的筹设期内达到设置标准。

3、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符合办学条件和当地教育发展需要,达不到设置标准,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细化标准:

1、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在5人以下的学校或者教育机构,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并责令收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在5至10人的学校或者教育机构,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并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在10人以上的学校或者教育机构,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同时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二)部门规章

2、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取消教育网站和网校开办资格等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细化标准:

1、对于在网络上制作、发布、传播泄露国家秘密,违反国家民族、宗教与教育政策,宣扬封建迷信、违反社会公德,暴露个人隐私的信息内容;利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面向社会公开的公益信息进行有偿服务的教育网站和网校,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2、对于在网络上制作、发布、传播黄色淫秽制品、赌博和教唆犯罪、散布谣言、攻击他人与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从事经营活动,或者未经批准冠以“中国”字样的教育网站和网校,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

3、对于在网络上制作、发布、传播危害国家安全、宣扬邪教、煽动暴力、扰乱社会秩序、鼓动聚众滋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计算机病毒的教育网站和网校,或者未经批准擅自开办的教育网站和网校,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予以取消教育网站和网校开办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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